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