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