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