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