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