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四)在道路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避免泄露、散落。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