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核心区除因科学研究需要、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在缓冲区,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在实验区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生态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二)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船舶擅自停靠、滞留等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四)在天然水域以网箱、投饵、施肥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五)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捡拾鸟蛋、惊吓候鸟等妨害候鸟正常生存繁衍的行为;
(六)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拦网等改变天然河湖现状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