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旗所在地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