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养犬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符合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