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