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