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三条有效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