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