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评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