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自治区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推动本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