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全面梳理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