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自治区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内容,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告知其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