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