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