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