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