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