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致病机理、传播途径、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药物、疫苗、器械装备等相关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应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和技术研发,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