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补助、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