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战时”应急工作机制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加快工作流程,优化工作环节,争分夺秒落实应急工作部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