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集贸市场的建设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给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活禽销售应当实行存放、宰杀、销售隔离,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