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并设立明显标志,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农村厕所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村(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