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卫生标准,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居)委会和文明卫生单位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