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