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建设,健全工作网络,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医疗机构、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