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行政首长为负责人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并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