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