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和制止。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