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需要,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等,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推行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置,落实专门保洁人员。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