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相融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或者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编制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