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革命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移民文化、近现代都市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培育文化人才,开展传统节庆、全民阅读、文艺演出、戏曲传承、展览展陈等文化活动,培育群众性文化活动品牌。

支持和引导具有巴渝地方特色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支持优秀文化活动的开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