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应当优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