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延伸:

(一)建立以区县(自治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的总分馆制度,并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服务点制度,开展经常性公共文化流动服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分馆、流动服务点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