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延伸:(一)建立以区县(自治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的总分馆制度,并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二)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服务点制度,开展经常性公共文化流动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分馆、流动服务点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