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