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电子邮箱、电话等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投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