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