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原则,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和便民的要求,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