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编制全市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其他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