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