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建筑物外抛撒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前款规定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抛撒物品行为不予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