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