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