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所、商场、超市等单位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