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乡村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文明节庆、婚嫁、殡葬、祭扫,不铺张浪费、不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二)爱护公共设施、风貌景观;(三)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不乱搭乱建;(四)保护生态环境,保持河道、池塘、水库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洗涤、游泳、垂钓、养殖和捕捞。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