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向建筑物外抛撒物品,不私接管线,不乱放杂物,不乱停车辆,不乱搭乱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场地,不侵占公用空间,不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三)不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四) 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五)在阳台、窗台、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进行浇灌、清理活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