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听从志愿者引导,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抛撒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过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