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