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居民代表(楼门长)、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物业管理员、社区辅警等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的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